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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章穿行酿成事故,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问:两个月前的一个中午,我丈夫步行去赴宴时,因朋友催得急,遂决定就近闯红灯,从非行人通道横过到对面。恰逢邱某驾驶摩托车而来,为避让我丈夫,邱某情急之下猛打方向,却撞上旁边岗亭,不仅导致摩托车受损,且邱某也因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邱某家属40余万元损失。请问:我丈夫只是行人,怎么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桂凤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损失,而不在乎肇事者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还是非交通运输人员,即使是行人,如果具备相应的法律特征,同样可以构成该罪。结合本案,你丈夫的行为恰恰符合对应要件:一方面,你丈夫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指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你丈夫明知故犯,不仅闯红灯横过道路,而且未经行人横道,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你丈夫必须受到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正因为你丈夫的行为已经造成邱某死亡,且被交警部门认定必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决定其罪有应得。 (颜梅生) (作者:农村大众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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