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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清不能“买断”抚养义务

时间:2016年05月04日信息来源:农村大众报 【字体:

  问:五年前,前夫因“办公室恋情”与我分道扬镳。离婚时,我们书面约定:儿子由我抚养,前夫一次性付清儿子抚养费36000元,从此两不相欠。去年元旦,因单位改制,我没有了工作,经济上陷入窘境,而此时儿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却在不断增加。在苦无办法的情况下,我打电话给前夫,要求他增加儿子的抚养费,但他说离婚时已经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了,所以不同意再支付。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  夏雪梅
  答:你前夫的说法不正确。法律虽然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但这不表明子女的抚养费就此被“买断”。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又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子女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要求父或母一方增加抚养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和前夫几年前协商的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儿子的实际生活水平,且你现在失业,生活难以为继,故可以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增加儿子的抚养费。
    (陶家平)
(作者:农村大众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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