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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暖泉镇政府: 建议司法解决土地纠纷 1999年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当事人的承包地亩数为8.09亩。所反映的2.9亩耕地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为1.5亩,外出打工时无人耕种,致使土地荒芜。本村村民刘某高未通过村委会私自将这1.5亩耕地开荒耕种至今。当事人撂荒承包地并不等于放弃家庭承包经营权,刘某高耕种也并不等于他就自然取得了承包经营权。从法律上讲,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当事人刘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刘某高要回所耕种的1.5亩承包地。经镇、村干部多次上门对刘某高讲政策、做工作,其勉强同意让出1亩耕地,当事人不同意。当事人又提出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内,从2017年开始先由其耕种5年,剩余时间归刘某高耕种,镇、村干部再次做刘某高的工作,刘某高仍不同意。因税费改革前当事人所欠农业税及其他费用是由村委会代缴的,东下官村委会以此为由扣留了当事人从2008年至2015年这8年国家给的种粮补贴。经协商,当事人同意不予追究,用于偿还欠村委会旧账,但今后国家给予这8.09亩承包地的各种补贴归当事人所有。
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从2016年起由东下官村委会负责解决当事人合同书上标明的8.09亩承包地的种粮补贴。刘某高耕种的1.5亩耕地不同意退还,其二人又达不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以上是蔚县暖泉镇政府对东下官村刘某反映承包地问题的调查答复。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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