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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混淆农村合作金融与非法集资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祥临
近日,《中国产经新闻》刘含敏、张萧然两位记者发表了《河北部分农民合作社变身山寨银行 非法集资泛滥》的报道文章。该文结合全国情况对河北省一些农民合作社变身为山寨银行现象进行了报道。从文章的内容看,记者本意是批评一些人打着农民合作社旗号搞非法集资。这个初衷是好的。但从报道内容看,媒体及记者对于农村合作金融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似乎并没有完全搞明白,比如,报道中披露:河北农合公司系统的农民合作社以年3.3%的利息吸收农民存款,而且年终还有分红。果真如此,那么大致可以认定,这样的农民合作社已经具备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在全国还不多见。将这样的农民合作社同非法集资混淆起来,以讹传讹,不利于农村改革后刚刚萌芽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发展。笔者作为长期从事三农问题研究尤其关注农村金融事业发展的学者,有必要就此发表看法。 大量报道表明,非法集资分布在很多领域。比如有人为了经营某种产品,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便以高利为诱饵从社会公众那里集中资金,等等。单纯看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基本特征是:某些市场主体——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以大大高于法定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从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再以更高的利息向不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然后以苛刻的抵押条件甚至是非法人身伤害手段保障回收本息。归纳起来,非法集资在行政管理违规之外,其经营上可用三个关键词概括它的基本特征:一是不特定人群,二是高息揽储,三是高利放贷。显然,利益导向决定了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愿意从高利贷者那里借钱,万般无奈之时不得已而为之,无异于雪上加霜。所以,从宏观上评价非法集资,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常高,很容易造成经济动荡甚至是社会动荡。这就是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与管理当局必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基本道理。笔者近年在基层调研得到的信息是,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的揽储年利在18%左右,贷款利息在30%以上。作为高利贷的债务人,能够把资金赢利率做到30%以上,是十分困难的,很多人因此家破人亡命。 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民在生产经营与日常生活中开展的资金互助。农民合作金融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区别。一是“老板”不同:非法集资组织的“老板”是个人或少数人,绝对不可能包括吸收存款时的债权人,更不包括发放贷款时的债务人;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老板”是所有参加合作社的社员集体,既包括以社员资格存入股金或临时存款的债权人,也包括以社员资格前来借钱的债务人。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为特定人群:如上所述,非法集资者没有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人群,任何人拿来钱存款他都敢要,任何人来借钱只要认为有可能收回本息他都敢贷;而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则不然,她只在特定的区域内如一个村或一个乡镇范围内吸收社员,存款者是社员,贷款者也必须是社员。三是利益分享机制不同:非法集资的经营利润由老板独吞,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利润则是按照社员的贡献大小共同分享。归纳起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有三个特征:一是在指定区域内吸收社员及其存款,二是在相同区域内向社员发放贷款,三是经营利润由社员共同分享。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农民合作社还要帮助贷款户解决技术服务和买难卖难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河北农合公司系统的农民合作社属于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而不是在农村搞非法集资。如果是非法集资,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只要没有撒谎,就不可能向记者反映合作社还要进行年终分红。 为什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有以上三个特征呢?这是由我国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和熟人社会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众所周知,多年来我国农户贷款困难,资金短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但从宏观上看,农民手里并不缺少资金,比如,某个村庄有1000口人,每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是10000元,那么这个村的存款余额就是1000万元;一般而论,这个村的贷款需求达不到1000万元,经验数据是400~500万元。为什么农村总体上不缺资金而一部分农民贷款却十分困难呢?在商业性金融为主导的农村金融模式下,由于农户经营规模细小,贷款额度也小,商业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农户的信用状况,系统性金融风险很高,所以,商业银行对于向小农户提供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但是,在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下,系统性金融的却能够降到最低程度。因为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员之间彼此熟悉,在合作金融模式下,社员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关系,在存款、贷款、利差分享等全部经营活动中信息充分对称。所以,现阶段要有效化解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难题,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一结论的科学性,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农村金融理论与实践中早就得到了证实;我国近年来刚刚萌发的真正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初步实践也证实了这个结论,比如《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报道中提到的姜柏林先生指导下办起来的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互助部,还有河北农合公司系统主办的农民合作社金融业务,都具备笔者所说的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报道中称,农民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从营业室装修到柜台业务都类似于正规商业性银行,于是,便根据现有一些官方有关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规定,指责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农民合作社是“山寨银行”。应当说,作为新闻记者这种职业敏感是值得称道的,而且也确实有一些搞高利贷的人打着农民合作社的招牌搞非法集资,必须取缔。但是,三十多年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们,经济改革就是要改那些阻碍经济发展的官方各种规定。区分农民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与非法集资的标准并不是不能解决农民实际困难的官方规定,区分农民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与非法集资真正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能否有效地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农民是否在参与农民合作社金融业务中比在商业银行那里得到了更多的实惠。这才是关心农村金融问题的党政官员、专家学者、媒体人士需要深入调查与研究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农民合作社的金融业务从形式上看,就是要像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甚至比某些商业银行还要好,就像当年的一些乡镇企业已经比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更有竞争力、更具有现代企业形象一样。唯其如此,才能够开展各种各样给农民带来实惠的金融业务。日本、韩国和台湾省的农民合作社系统的金融业务都是这样的,否则就无法搞活搞好农村金融。日本农协的信用系统在泡沫经济破裂前曾经是世界第七大金融机构。 以为农民搞的经营活动就应该是破破烂烂,就应该比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业务低一个档次,是过时的观念。长期以来,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农民贷款难已经成为顽症,正说明现有官方有关农村金融的规定不切实际,必须改革。大概正因为如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才规定:要“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本文的初衷同媒体一样,也算是为制定科学、实用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办法建言献吧。最后,再重复一下,达到党中央提出的农村金融改革目标要求,有关方面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切实能够解决农民存贷难题的农村合作金融。 (作者:徐祥临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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