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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协公布2014年农资投诉典型案例 天下农资讯(记者张彦立)近日,河北省消协公布了2013年全省消协组织受理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农资案例,并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给消费者以维权启示。
劣质化肥坑农案 案情:2012年10月25日,唐山消费者代先生在开平区某种子化肥代销店购买了50多袋某品牌的化肥,24袋用于树苗施肥,用后不到两天时间发现树苗大量的死亡,没有死亡的苗木也不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代先生带着化肥到唐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是不合格,随后找到经销商理论不成,于是将其投诉到开平区消费者协会,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代先生购买的50多袋化肥经检测部门检测是不合格的产品,责任在销售者或生产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最终经销商同意给予消费者人民币12500元作为补偿。 新购农业机械案 案情:2013年9月22日,邯郸磁山消费者孔先生在武安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石家庄江淮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同牌4YZ-2型自起式玉米收获机一台,价款76800.00元。秋收时候收获机第二天就频繁出现问题,不能正常工作。孔先生给经销商打电话求助,厂家的售后一连几天问题未能解决。因购机款都是找亲戚朋友借的,孔先生心急如焚,要求退货,但经销商和厂家称机器只是有小毛病,可以维修,退货不行。后经朋友指点,孔先生将其投诉到武安市消费者协会。 评析:本案的问题在于该产品质量是否达到了该产品应该具有的性能标准,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0条第1款“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第2、3项中规定:“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经销商和厂家承认机器存在小毛病,但是一连几天都没有处理好,这也说明该机达不到产品说明所表明的质量状况,在产品质量上是存在瑕疵的。所以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结果: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和经销商联系,核实情况,通过经销商约厂家来处理此事。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最终全额退还购机款76800.00元。 (作者:张彦立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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