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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就能逃避债务吗?邢台柏乡县杜某问:我经营一商品批发部,本乡的胡某夫妇是开小卖部的,从2010年开始一直从我这里进货。从2015年春天到2016年10月份这段时间内,他们夫妇频繁打白条,共计63688元。从2016年10月下旬开始他们不再来我这里进货,我到他家中去要账,才知道两人已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债均由男方承担。现在,胡某远走他乡。他前妻因手中有法院的调解书,也拒绝归还。请问,我的债务该要求谁来偿还? 河北三言律师杨永建答:胡某夫妇所欠你的债务,系他们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因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对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任何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应分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应该向第三人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你现在仍然可以将胡某及其前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承担欠你的外债。如果其妻子承担了你的外债,她可以依据法院的调解书再要求胡某给付她已经承担你的外债的部分。找不到胡某,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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