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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保管理局:马某不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经东光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2016年度,当事人住院及门诊医疗总费用共计44963.7元,按照新农合和大病医疗补偿政策共累计补偿30195.59元,个人累计负担医疗费用为14768.11元。根据河北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沧州市已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特殊的医疗保障救助政策,适时将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纳入医疗保障救助范围。
以上是河北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对沧州市东光县找王镇大曹村姬某反映其儿媳马某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等问题的调查答复。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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