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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 烧人汽车11月22日,笔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王某为泄愤故意烧毁他人汽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对本村一公司老板不满,于2014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驾驶自己的半挂汽车窜入与老板毫无关系的一村民停车场内,砸开该村民停放于此的解放半挂车驾驶车窗,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驾驶室内窗帘后将该车牵引车及挂车先后引燃烧毁,造成损失共计20.2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将自己的车辆转让给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愤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王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男子对老板不满,为泄愤故意把与老板和自己均无关联的他人的新车烧毁,不仅赔偿了经济损失,而且犯罪被判了刑,教训极为深刻。 对此,法官提醒大家:当自己对别人有意见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合法、理性等正当途径进行解决,维权须有度,切莫泄私愤,图报复,做出过激行为,如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石家庄市井陉县城人武胡同24号3单元302室 李忠勇 王云花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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