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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承包地 补偿该归谁沧州东光县读者张清池问: 我与聂某是同村一个生产队的村民。2008年4月,为耕种方便,我与聂某达成承包地互换协议,我以位于本村东河沿的二亩承包地与聂某位于村前的1.8亩承包地互换。互换后我就在换来的地上种植了葡萄树。 今年县里修公路要占这块地。由于我种的葡萄树地上附着物赔偿是一大笔钱,聂某见钱眼开,说互换无效,钱应该归他所有,和我发生纠纷。村干部就扣着钱不给我。 我们的纠纷闹到乡政府,乡政府的法律顾问说,我们互换土地没有向村委会和乡政府备案,互换行为无效,并说补偿费应该归聂某所有,并出具了一份处理意见书,加盖了乡政府的公章。 我不服这个处理意见准备到法院起诉撤销它,但不知能否胜诉?想咨询一下律师。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我看了你邮来的乡政府的处理意见,我们认为,这个意见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你与聂某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为同一村民小组的农民,双方在协商一致、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没有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可见你与聂某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你与聂某通过口头协议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许可的流转方式——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我们认为,乡政府的法律顾问可能就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认为没有向村委会备案互换行为就无效,这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你是葡萄树的所有人,对葡萄树的补偿属于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即使互换行为无效也不能改变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归属。更何况,你们的互换行为是有效的,就是土地的补偿费用也应该归你家所有。聂某的权利是继续耕种你换给他家的土地。 建议你把我们的答复给乡政府一份。我们相信,如此清楚的法律规定,乡政府了解后一定会改变认识的。 即使调解不成,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以聂某为被告即可,不必起诉乡政府要求撤销其处理意见。因为,乡政府出具的是处理意见,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是表达了乡政府的一种建议,对你与聂某的民事纠纷没有任何影响。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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