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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抵押不赎,诈骗还是侵占?案情 2015年1月份,刘某借用被害人陈某的本田雅阁轿车。 该车当天被刘某撞坏并送往汽修厂修理,修车费用需要1万元。因刘某无力支付修车费用,经人介绍在王某处借款2万元。王某要求用车辆抵押,并要求要有车辆行驶证,于是刘某对陈某慌称要通过办理车辆保险理赔一事将陈某车辆行驶证骗出后一同质押于王某处。 王某发现行驶证与刘某姓名不一致,心生疑虑。刘某称车是刚买的二手车,还没过户,借款的2万元,1万元用于修车,另1万元用于挥霍。 车辆修好后,刘某又向王某借款1万元。至此,刘某共向王某借款3万元(扣除利息实得2.7万元),分别用于支付修车费用和其个人挥霍。 经价格鉴定,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93000元。后陈某向刘某索要车辆,刘某谎称在外打工,拒不返还车辆。 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其理由是刘某先期借车行为是合法行为,借车后应为刘某临时占有,对陈某的车是一种代为保管行为。后刘某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车辆抵押借款拒不赎车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的数额为2.7万元。 其理由是,刘某主观上具有将借来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对王某采取了隐瞒车为他人所有,虚构车为本人所有这一行为,从王某处骗取财物的行为,陈某的车辆为刘某诈骗王某财物的工具,故认定诈骗罪,且数额为2.7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的数额为本田雅阁轿车9.3万元。 其理由是,刘某主观上具有将借来的车拒不归还行为,客观上将车抵押给他人拒不还钱赎车的行为,故认定诈骗数额为9.3万元。 评析 笔者认为三种观点都不全面,刘某的行为应该构成侵占罪和诈骗罪。 要评价刘某的行为就要看刘某有几个行为,侵犯了几个法益,符合几个犯罪构成。 刘某在本案中实际上是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借用陈某的车辆后进行抵押拒不返还的行为。 这一行为究竟应评价为诈骗罪还是侵占罪,笔者认为应看刘某在借用陈某车辆之前是否有非法占有陈某车辆的主观故意,是否有诈骗行为,并使陈某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从本案来看,没有证据证实刘某在借用陈某车辆之前就有非法占有故意,亦没有诈骗行为,其借用陈某车辆的行为只是一种民事行为。 刘某将借来的陈某车辆撞坏后,为了骗取王某财物才谎称车辆要办理保险理赔,将陈某的车辆行驶证骗出,用于骗取王某财物。这一行为并不足将刘某的行为评价为诈骗,因为此时刘某已占有陈某车辆。 在刘某已经实际占有陈某车辆的情况下,其诈骗行为与陈某将车辆借给刘某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将刘某的第一个行为评价为诈骗。 第二个行为是刘某将车辆抵押给王某的行为,笔者认为此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刘某因没有钱付修理费用,经人介绍在王某处借款。王某因为不认识刘某,所以要求他将车辆做为抵押,并要求将车辆行驶证一同抵押。当刘某在陈某处骗取车辆行驶证交给王某时,王某问车辆行驶证为什么与刘某不一致时,刘某谎称车辆是二手车,未办理过户。其行为刻意隐瞒了真相,以骗取抵押权人的信任,并使王某错误地认为车辆属于刘某所有,先后借给刘某2.7万元钱。 刘某隐瞒真相的行为与王某将钱借给他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刘某肆意将借来的车抵押给他人取得借款,骗取王某借款,得款后刘某对陈某、王某均谎称本人在外地,拒绝还车还钱。 本案中,刘某从借钱后表现,几日内便将王某处借来的款项挥霍,且借款远远高于修车费用。将钱挥霍毫无还钱赎车的间的意思表示,其主观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故意。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在本案的犯罪数额上来看,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应以车辆的评估价值计算,而诈骗的数额应为刘某将轿车抵押获得钱款的数额计算。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薛艳梅 (作者:薛艳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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