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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管我的药费对吗? 衡水市枣强县读者郑全友问:
因宅基地纠纷,邻居把我打伤。我在县医院住院13天,花去医药费等共计6342.75元。打架后我家人即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也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给我和邻居等人做了记录。派出所答应要依法处理,可过了一个多月,派出所仅对邻居做出拘留五天的决定,而对我的医药费等损失却不予处理,并让我到法院去起诉。 公安部门这不是行政不作为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以上的法条可以看出,对于人身伤害案件,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该按照治安案件依法处理。本案中,邻居将你打伤,公安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对于你的医药费等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既然是调解处理,就有调解不成的可能。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部分的权利仅限于调解,没有强制决定的权利,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知道受理你案件的派出所是否就你的医药费等损失进行过调解,是调解了没有调解成功还是没有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均不违法。如果公安机关不对伤害你的人予以依法处理,那就是行政不作为了。 你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你应该依法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既然已经对殴打你的邻居进行了五日的拘留,那就充分说明公安机关认为邻居殴打你的事实是成立的。只要邻居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撤销这个拘留决定,在民事审判中邻居殴打你的事实一般就能够认定。至于你的损失判多少,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的证据予以认定。这属于民事纠纷,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是殴打你的邻居而非公安机关。 (作者:董志水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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