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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修订的新办法有4“变” 5月上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2016年版《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10月发布2015版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后,再次修订并征求意见,足见政府部门对化肥淡储的重视,同时也说明化肥淡储问题比较复杂。
那么,与2015年版的化肥淡储管理办法相比,2016年修订的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变化一:时间范围延伸。中国化肥信息中心主任陈丽表示,第一个变化就是淡储时间范围延伸了2个月。根据地理区域和农作物季节性用肥差异情况,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可在当年9月至次年4月间协商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作为承储期。 变化二:中标有效期缩短了一年,由3年变为2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化肥承储企业一次招标管三年。据江西赣州经销商朱瑞华分析,淡储中标有效期缩短,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新变化,让经销商有更多选择的机会。 变化三:考核指标降低。第一,淡储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淡储任务量的1.2倍;第二,淡储期间平均库存不少于淡储任务量;第三,淡储期间后3个月中至少有1个月月末库存不低于淡储任务量。现在淡储风险较大,对于经销商而言,进货量越大,承担的风险越大,以前淡储指标定得较高,主要是为了增强承储企业的履约能力,但这样也加大了经销商的风险。 变化四:违约处罚变轻。据了解,对于承储企业的严重违约行为,2016年版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是:如果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所销售化肥实际含量及重量与标准含量及重量不符等问题,6年内不得承担化肥淡储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2015年版办法的规定是:终身不得承担化肥淡储任务。但化肥界人士认为,还是改回2015年版的好。他们认为,对于弄虚作假、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侵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就应该严厉打击,终身不得承担化肥淡储任务;对于这些害群之马,不应该给任何机会,应该还化肥淡储一片清朗的天空。 (作者:李文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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