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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能不能获得“双赔”? 张某的妻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去年2月份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由于公司没有为张某的妻子办理工伤保险,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万元。公司以张某已经获得肇事方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张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万元,对张某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赔偿权利人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与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并存,两者存在互补关系。根据《解释》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项目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两者在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上存在竞合,竞合的项目不应“双赔”,不同的项目应当“互补”。可见,张某主张的相同赔偿项目不能获得双份赔偿,仅应对不同赔偿项目享有获赔权利。据此,仲裁委做出了对张某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邯郸市临漳县人社局 谷海军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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