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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发生纠纷,咋办?衡水市景县读者李华问:
2011年,我认识了在本地做生意的陶某,在接触过程中逐渐产生了感情。 由于自己与陶某均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上的失败,对婚姻问题很慎重,于是约定:我们先行“试婚”3年,如果3年后我们觉得适合,就登记结婚;否则,便友好分手。协议签订后,我们就开始同居生活。 在生活了一年多之后,我感觉陶某值得信赖,就出资6万元帮助他扩大生意(陶某写有证明一张),还出资购置了部分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 本指望与陶某办理结婚登记,生活一生,可意想不到的是:2015年8月,陶某忽然将前妻领回来说要复婚。我非常气愤,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陶某解除“事实婚姻”,并要求陶某返还我的投入,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说我们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予受理。 我想问一下,我和陶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怎样向陶某要回我的投入?我能否要求陶某赔偿精神损失?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要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符合婚姻条件(一般指: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男女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法律上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而在这个时间之后的男女同居便不被认可了。 无论称之为“试婚”还是“同居”,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前,法院受理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法院不再受理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以上解释,你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但你可以就要求收回自己的投入,即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你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而离婚指向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你与陶某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因此,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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