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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农村改革,剑指哪三大重点领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农村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头戏,其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目标更加多元、影响因素更加多样,必须树立系统性思维,做好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4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副主任韩俊就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进行了介绍,重点就《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涉及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3大重点领域进行了解读 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 “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全国45%至46%的国土面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包括了耕地、林地、草原和未利用土地。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具有基础性意义。”陈锡文表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资产总量有很大的增长,但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严、流转不畅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很多地区,集体经济缺乏发展活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困难,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不同的资产类型来推进。 第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部分即耕地。根据第二次土地详查结果,现有耕地是20.2亿亩。当前,我国农村有2.3亿户农民承包了集体土地。为落实“三权分置”的原则,中央提出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目前,土地确权登记整省试点已扩大到12个省,全国2215个县市区都安排了试点,已完成确权面积2.6亿亩以上。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下来,明确了其用益物权性质,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利。 第二类是农村非资源性的经营性资产,包括了过去的乡镇企业和现在的物业经济、物流经济等,据统计,这部分资产数量达几万亿元。过去在一些地方,这部分资产没被管好,利益也没有让农民共享。今后要通过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通过一定的形式,确权到每个农户身上。农民对其经营管理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每一个拥有股份的集体组织成员都有分红的权利。第三类是农村非经营性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卫生所等。 韩俊认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确权到户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粮价应贴近市场且兼顾农民收益 “粮食价格的形成应当贴近市场,同时要兼顾农民的合法收益。这是今后中国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陈锡文介绍,今年玉米临储价格每斤比去年平均降低了0.12元。在没有实行临储价的地区,玉米价格也在下跌。但应该看到,国内玉米临储价格和市场价格均仍然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这几年,我国不断提高临储价格和最低收购价,与国际市场粮价走向出现了相反的状况。从这个角度来看,降低玉米临储价格考虑到了当前粮食产量、进口量、库存量“三量齐增”的复杂情况,同时也不能让种粮农民太吃亏。 陈锡文表示:“下一步,要继续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原则是使得价格和补贴分开。现行的最低收购价和临储价格,一定程度上是把价格和补贴合在一起。今后要把价格和补贴分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农民按市场价卖粮,经营主体按市场价收粮,这样粮食市场才会活跃。当市价过低时,政府要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直接补贴农民,但要和价格分开。” 我国主要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的一大原因是农业竞争力不强。每户农民种地规模往往不到10亩,这决定了我国农业的基础竞争力不够。对比一些国家的农户一般几千亩甚至几万亩地的经营规模,我国农业还没有显现很明显的规模效应。陈锡文说,新型经营体系的建立会对提高农业竞争力起到很大作用。未来农业效益的提高,既要重视土地流转的形式,也要重视土地入股和土地托管的方式。既要重视提供农产品的经营主体,也要重视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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