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讯(记者 雷竣杰 通讯员 党雪仁 樊旭华)近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13年5月1日,原告(马某)将自家位于尕海镇郭里木乡努尔村宅院作为加工场地,租赁给被告(海西州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3600元。双方签约当日马某随即收到一年租金(3600元),押金2000元及当年土地补偿款2000元。2014年5月1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不再继续租赁该场地。后因双方对清理场地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诉至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由被告赔偿损失及恢复场地至耕种状态或支付20000元清场费用。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海西州中院受理该案后,民一庭办案法官通过了解案情获悉:双方合同确已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土地确已无法继续耕种,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对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本案原告因没有足以佐证的证据证明土地租赁前状况及损失情况。针对案件诸多因素考虑,如能协商解决该案,更利于双方化解矛盾及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为此,办案法官采取积极主动向双方分析各自诉辩利弊及薄弱环节,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场地清理费6000元,押金2000元原告不再退还,并当庭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