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5月15日电 赣南 脐橙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江西省 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 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 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 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及造假公 司均受到法律惩处。 经查,2016年12月12日,经营 水果生意的符某在湖北省某县购得 当地脐橙780件,运至赣州市安远 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 行外包装。该公司黄某梁明知符某 采购的脐橙非赣南脐橙,仍然为其 提供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 纸箱、精品塑料袋、箱贴,进行分 级加工,双方约定每斤收取0.14元 加工费。经鉴定,该批脐橙数量为 15540斤,价值50160元。 2016年11月至12月间,安远县 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分 两次将谢某成、唐某丰、谢某清 (在逃)、梅某(在逃)四人采购 的58440斤外地脐橙包装成赣南脐 橙,并以每斤0.14元收取加工费。 经鉴定,该批脐橙价值23376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符 某、谢某成、唐某丰、黄某梁,被 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利用外地脐橙假冒赣南脐 橙,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 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 罪。 法院依法判处符某罚金二万 元,判处被告唐某丰有期徒刑一年 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 金8万元。判处谢某成有期徒刑一 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 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梁有期徒 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1 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 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3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