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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迁户仍可享受村民权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对原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本案中,原告王某虽与被告曾某离婚,但原告自2000年结婚后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且在被告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方案时具有被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最高检网站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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