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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撞死骑摩托村民 挂靠公司也担责

时间:2017年03月21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首席记者万恒

  本报讯去年5月23日下午,普兰店区鹤大线1680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型货车撞上一名骑摩托车的村民,导致该村民当场死亡。这起交通事故还引发了一场连环诉讼案件:由于大货车司机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并按年交纳管理费,因此死者家属将大货司机及其挂靠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索赔。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司机及其挂靠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去年5月23日下午4时,司机张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普兰店区鹤大线1680公里处与骑摩托车的一村民相撞,导致该村民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时还拨打了“120”求救电话。普兰店交警很快赶到现场,经现场勘验,张某驾驶的大货车行驶证系大连某运输公司,但无交纳保险记录,且已过半年没有车检;车祸死者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且未戴头盔。去年5月30日,普兰店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货车是张某购买的,由于个人无法办理运输手续,他将大货车挂靠在大连某运输公司名下,并签订了挂靠协议,每年向运输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车辆手续由运输公司办理,但该车并没有投保保险。

  由于赔偿迟迟难以兑现,死者的儿子找到张某挂靠的运输公司,该公司经理称,公司与张某的挂靠协议只有一年,出事时已经超过了挂靠期限,加之挂靠协议明确约定,挂靠期间发生任何事故与公司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无奈之下,死者家属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向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280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大连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要求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听候处理,属于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因张某的车辆未购买强制险,故在强制保险的11万元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强制保险的限额部分,依照80%赔偿比例予以赔偿。关于大连某运输公司的辩解,法院认为,依照双方的挂靠协议约定,车辆挂靠期满后如果张某没有通知某运输公司,视为自动转续。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84430元,大连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起案件应给类似的挂靠运输企业敲响警钟。

(作者:万恒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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