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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法明确“村民”概念
在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委书记肖莺子看来,目前法律对于“村民”的概念及其范围还比较模糊,而在司法实践中,常涉及村民资格的认定问题,如征地款补偿、外嫁女、返迁户等。 “明确‘村民’概念对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混乱,避免模糊和争议,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有着重要作用。”肖莺子说。 肖莺子认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此落户,是否包括农转非,其是否还具有本村村民资格?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只是对农村妇女出嫁后保留其原承包土地,但其是否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所保留的承包经营权,与该村民行使其他权利有否冲突?“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取得本村村民资格作出相应的规定。”肖莺子表示。 为此,肖莺子建议,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一条中增加一款,即本法所称“村民”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取得该村户籍,并享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 (作者:人民法院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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