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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放假回家,能办理企业养老吗?问: 1988年,厂子生产情况不好长期放假,我就回家了。我现在还能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 1988年离开企业回家,早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不能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昌黎县东牛栏村一村民: 长期放假回家,能办理企业养老吗 我1969年从部队退伍,1972年到昌黎县第三石矿工作(当时叫采石队),后改为昌黎县第二水泥厂。在昌黎县第二水泥厂一直工作到1988年,后因厂子生产情况不好长期放假,我就回家了。 请问,我现在还能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吗? 昌黎县安山镇东牛栏村 胡某 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早于补缴时间,无法享受保险待遇 我省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第一条规定: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按河北省人社厅《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35号)第六问:符合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费时如何掌握?答: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当事人1988年离开企业回家,早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同时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政策进行补缴,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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