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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1块被“拿下”,到底冤不冤?天台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于2月6日查处了一起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利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违反换届纪律的案件,目前该自荐人资格已被取消。(2月21日 澎湃网) 据悉,该名自荐人向村民发放的红包总金额为100元,红包个数60个,平均每个红包只有1元多钱,却因此被取消了自荐人资格,这件事情在很多人看来有些小题大作,其实不然,只要是以贿赂的方式妨害村民正常行使选举权的,无论金额多少,其本质都是贿选行为,理应受到严惩。 随着微信红包功能的普及,它不仅承载着人与人之间送祝福、表心意的社交功能,也成了时下某些人行贿受贿的“遮羞布”。自荐人通过微信群聊和村民进行互动,以个人名义向村民发红包,只要不动用村集体财产、不带有任何个人企图,就无伤大雅,但如果发红包是为了换取村民们手中的选票,无论其红包金额大小,个数多少,都有必要将这一问题上升到违背组织纪律的高度。 在基层选举活动中,贿选已成为影响基层民主推行的一颗不容忽视的“毒瘤”,一些候选人为了当选村干部会以发放实物或现金的方式来拉票,选民们也往往会为了“三瓜两枣”的蝇头小利而放弃行驶自己的民主权利,随着党组织对基层选举活动监察力度的加大,各种“发福利”和“买选票”的贿选方式也在一些地方逐渐演变成了微信红包等类似的“隐形福利”,虽然手段更隐蔽了,但其贿选的性质并不难认定。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基层的集中体现,按照村民集体投票结果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代表着最广大村民的利益,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才能符合这一要求,任何方式的贿选都是对这一民主制度的恶意破坏,其结果只能满足极少数人的个人利益,损害村集体的共同利益。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贿选,为候选人的蝇营狗苟提供了避风港,也为其他行贿受贿行为制造了“范本”,影响极其恶劣,对于此类事件,再严厉的惩处和打击也不为过。(文/薄娇月) (作者:薄娇月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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