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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法院执行局:正在查找被告其他财产针对邯郸市鸡泽县小寨镇要东庄村王某来信反映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保定市高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如下答复: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26193.34元,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17758.50元,侯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16年12月5日原告王某提出执行申请。经查,被执行人郭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监狱服刑,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正在执行查找当中。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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