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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民政局:李某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 就木厂口镇松汀村刘某来信反映的被取消低保待遇等问题,唐山市迁安市民政局及时与木厂口镇民政办联系调查后回复如下:当事人肢体二级残疾,2015年民政部门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当事人本人在村委会做警卫工作,月工资600元,同时享受迁安市残联务工补贴每年600元。当事人2015年10月开始享受低保,2016年10月低保被取消。
当事人一家工资性年收入7800元,两个儿子每年应给予的赡养费8664元,合计家庭年收入16464元,人均年收入8232元。根据唐山市有关文件,2016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912元。当事人家庭人均(夫妻二人)年收入高于2016年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年3912元的标准,所以其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不能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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