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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村民住宅建球场 村小组被判赔偿损失 唐某某原籍在田阳县某村小组,并在该小组建有一座砖瓦结构房屋。1978年,唐某某户口迁至村农场。2013年初,某村小组为了丰富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决定修建篮球运动场所。因建造篮球所需要土地不够,村小组经过和群众讨论,决定拆除唐某某的房屋。村小组在和唐某某商量未果的情况下,组长黄某某召集21名村民,强行拆除了唐的房屋、伙房、猪栏。经当地镇政府多次调解,双方就赔偿损失没有达成协议。唐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赔偿房屋损失75200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价格评估公司对房屋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评估,该房屋损失为37280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在本案中,某村小组在未经唐某某同意,擅自拆除其房屋,已侵害了唐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陆志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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