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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民转刑” 不懂法律可不行

时间:2016年11月26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一时冲动“民转刑” 不懂法律可不行
 “民转刑”案件是当前社会治安中常发、易发的案件。
  近年,“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集中体现在故意伤害案件和故意杀人案及非法拘禁案中。
  今年大名县检察院办理若干起这类案件。比如赵某故意伤害案中,赵某因婚姻纠纷去小姑子家抢自己的孩子,在抢孩子过程中将其小姑子的门牙打掉两颗,构成轻伤。还有齐某故意伤害案,齐某因其妻子不跟自己过,便纠集人去岳母家抢孩子,在抢孩子过程中将岳母打伤。还有因为宅基、耕地纠纷和债务纠纷引起的打架伤人。
  经笔者分析,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如下。
  主要特点
  1.突发性明显。
  “民转刑”案件大多属于偶发性犯罪,一般都是临时起意。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并无大的积怨。小矛盾在特定条件下,引发情绪的激化,作案人员通常会在一瞬间丧失理智。
  2.涉及人员多。
  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常常群体出动,形成户斗、群斗,成为导致多人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案件的暴力性强,造成的后果严重。这些案件大多行为野蛮、手段残忍,造成多数人死亡或重伤。
  4.犯罪性质相对集中。
  在涉及的案件中,因为恋爱、婚姻和邻里纠纷案件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侮辱诽谤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最为常见;涉及经济利益争议的案件转为以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方式报复或实施非法拘禁、侵占的居多。
   5.犯罪主体呈显“两低两高”。
  “民转刑”案件中,作案人员一般年龄低、文化程度低以及外来人员比例高、男性比例高。
  主要原因
  究其原因,当事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处理问题的方式简单,“你骂我,我就揍你”“你到我家找事来了,我就可以揍你”这种原始错误的理念导致“民转刑”案件的时有发生。
  1.当事人法制观念上存在着误区。
  有一些外来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和涵养,在解决矛盾时没想到运用法律来维护权益,采用的解决方式比较简单,但往往因为言语不和或一时气愤就以暴力相向。同样,用扣押人质的方法逼迫对方还债,也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当矛盾发生时,用以牙还牙和以暴制暴的态度对待问题,就非常容易造成刑事案件的发生。
  2.当事人斤斤计较,报复心理强。
  作案人员的性格特征往往表现出自私偏执、情绪容易激动,面对不顺心的情况便冲动行事,行为不考虑后果。
  3.当事人心理素质差,遇到挫折易走极端。
  犯罪主体由于认知水平低下,对因矛盾纠纷产生的消极心理排遣和承受能力不强,遇事不冷静,往往以极端方式发泄不良情绪,从而引发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
  4.由于调解组织不健全,工作仍然存在不足。
  在实践中,调解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调解人的工作方法不恰当,责任心不强或者工作的主动积极性不高。在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如果工作人员未能采取恰当的方式,也不注重策略,极有可能不能彻底地解决矛盾纠纷,甚至还可能加深,导致新矛盾的产生,从而引发刑事伤害案件。
  解决方法
  从目前的案件分析来看,大名县每年“民转刑”案件在20件以上。
  从防控“民转刑”案件方面说,首先应进行法制宣传,真正让群众在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防止“头脑一热,不顾一切”。让群众意识到“民转刑”案件的危害,自己面临的法律后果。通过真实的案例教育让群众吸取教训,有效防止在民事案件中是原告,因为不理智反而变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被告)人。
  其次,从工作机制方面,积极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预防犯罪发生。
  从社会治安防控层面加强巡逻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犯罪总体数量上降低犯罪率。
  最后,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
  议案说法,以案释法,使群众逐渐养成在法治的轨道上处理问题的习惯。
   邯郸市大名县检察院侦监科 张敬彬
(作者:张敬彬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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