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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民政局:当年已发放残疾抚恤金 针对狼牙山镇岭东村李某来信反映的抚恤待遇等问题,易县民政局调查后作出如下答复:当事人父亲系二等甲级残废军人(现七级残废军人),于1962年去世。根据1950年11月25日政务院《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特、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在抚恤期间因病死亡者,除其已领抚恤外,另发给其家属半年之残废金及抚恤粮,其残废证或优待证注销作废,交家属收存,留作纪念。2011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28条规定,推出现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当年,民政局已为李某母亲发放了两年的残疾抚恤金。其父属于五级残疾军人,因此其母不能再享受任何其他优抚待遇。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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