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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宣传部、政法委:2万元奖励由公证处保管 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五家村马某反映的“见义勇为”等问题,围场宣传部、政法委再一次核实后答复:当事人1998年见义勇为,救起5名落水儿童,当时和其一起救人的还有周某、张某及几个高年级的学生。当年县委宣传部对其本人进行了相应表彰并做出了向其学习的决定。2014年6月24日,围场县信访局、腰站镇政府为马某举行信访事项听证会,研究决定其抢救落水儿童行为确系见义勇为义举,是值得鼓励和弘扬的正能量。根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马某当年并未提出申请,时效已过,无法追认为见义勇为模范。决定参照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2万元的奖励。因为当事人拒绝领取,2万元奖励交由围场公证处保管。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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