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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土地转包给外人,集体损失谁来管?问:
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村里发包的土地转包给外地人,为此给村集体造成损失谁来管? 答: 村里工作疏忽,误将所述土地写入合同,并写入《土地经营权证书》,因此镇村不能否定流转的权利。 唐山市丰南区王各庄二村部分村民: 土地承包集体遭受损失谁来解决 今年3月11日,丰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我们村村委会诉本村村民孙某平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村委会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合同书、补充协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孙某平合同无效。 被告孙某平辩称,其所承包的土地是荒地,举全家之力改造后变成了现在的良田。实际这128.53亩土地是分到各户的稻田,相关村干部在没有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21日与孙某平签订了补偿协议。孙某平承包后,十几年来拖欠村集体“三提五统”款18000多元。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几年前又把土地转包给了外地一种田大户,使村集体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任职期间,相关村干部将村南泊土地25亩承包后只收20.4亩承包费,那4.6亩哪里去了?相关村干部将村40多亩机动地占为己有,没有向村集体交一分钱承包费,而是将这些地想给谁就给谁。 关于我们村的诸多村务问题,上级有关部门能给说清楚吗? 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王各庄二村部分村民 唐山市丰南区委对外宣传局: 工作疏忽写进合同无法否定权利 1999年,孙某平与王各庄二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三眼井地块17.5亩土地,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承包年限30年。1989年12月31日,孙某平承包王各庄二村集体土地268亩,包括现在仍在承包的第三节地47.21亩、第四节地81.32亩,合计地亩数128.53亩,因孙某平经营不善,拖欠村集体“三提五统”,经村研究,1994年底村收回其中的承包地140亩。 此后,孙某平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3年再次拖欠村集体“三提五统”款,共计18610.8元。为此,镇村多次劝说化解,催促其还款,但由于全村拖欠“三提五统”款情况普遍,孙某平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下一阶段,村集体将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追缴欠款。 为因村工作疏忽,误将孙某平承包的128.53亩土地,写入制式“三十年承包合同”,并写入了《土地经营权证书》,为此镇村不能否定孙某平流转(给外地一种田大户)的权利。 村南泊土地位于油葫芦泊水库中,属于国有水库库区土地,周边各村只是临时开发耕种不具有所有权,没有国土部门划定的村界。这块土地与本镇杨义口头一村在库内圈种的土地叉花,在1992年该村与杨义口头一村相互调换过土地,又在2010年进行了全面整理,现在地容地貌已大有改变,土地面积变动问题难以考证。岔河镇责成王各庄二村对此块土地面积进行重新核实,并规范发包行为。 1994年底王各庄二村收回孙某平在1989年底承包地中的140亩后,时任党支部书记的朱某等几户于1995年1月和村签订了承包协议。朱某承包45.4亩,每年每亩承包费42.7元,承包费交至2006年取消农村“三提五统款”征收之前,其后没有向村集体交纳。1996年桃林口水库移民张某兄弟来到该村,朱某从此地块里给二人8亩土地,每人4亩,一直耕种至今。张某林是被判无期徒刑的劳教人员,因瘫痪从监狱回村后,朱某启从此地块里分给张某林3亩,一直耕种至今。1999年该块承包地中的剩余33.4亩村写入朱某启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经营权证书》。 今年3月,区纪委调查朱某启该块土地承包和没缴纳承包费问题,6月1日分别给予其和时任村主任田某开除党籍和留党察看一年的党纪处分。 朱某启这块土地的承包合同和孙某平128.53亩承包合同类似,如果再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也会被驳回。为此,王各庄二村研究决定同样按每年每亩280元收取承包费。 唐山市丰南区委对外宣传局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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