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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三大配套办法新修订通过 生产经营两证合一 明年购种看清新标签

时间:2016年08月05日信息来源:法制晚报 【字体:

今年2月中旬,农业部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三大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隔5个月,近日,三大办法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种子法三大配套办法,有哪些变化?将在行业中起到什么作用?对行业人造成什么影响?

审定品种减少审定路径多样

  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将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据了解,该办法第一次发布是在2001年,后经2007年、2014年两次修订。

  从整体上来看,旧办法有8章45条,新办法增加了1章13条,形成9章58条。其中,增加的一章为第六章“引种备案”。另外,旧办法“品种退出”一章更名为“撤销审定”,并且新办法全部成文未见“退出”二字,只有“撤销”这一说法。

  从内容上来看,新办法在“审定”这一制度的结构上进行了很大的调整,突出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主要农作物品种种类由原来的至少7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5种,实质性地缩小了审定范围,这在近年办法修订过程中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是本次修订的一大成果;二是审定路径多样化,开辟绿色通道,增加联合体试验、特殊用途品种试验等多项内容,同时,为解决长久以来同一生态区品种推广受省域行政令限制而致市场混乱等问题,新办法建立引种备案,增加第六章共5条。

  新办法增加第二十六条,具体说明DUS测试要求,除此之外,“审定”所开展的各项试验要求及审定与公告流程基本保持原状。

  审定工作流程中行政事务办事效率在提高,比如:旧办法中,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6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在新办法中改为45日;旧办法中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在新办法中改为30日;旧办法中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在新办法中,专业委员会完成初审的时间改为30日。

  申请新证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为新办法的主要亮点,这也是新《种子法》(2016年1月1日施行)实施的重要内容。有专家认为,两证合一有两个好处:一是减少行政许可的环节,提高企业制种效率,例如一个经营企业想在某地制种,可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和农民租地制种,也可委托当地的种企制种,节省时间;二是以往没有品种权的品种容易被私繁滥制侵权,此次调整会对此现象加以控制。

  在内容上,新办法对企业分为以下三类:“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及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此外,公司注册资金这一硬性指标在新办法中并未出现。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①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②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③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④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种子有了质量保证期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对旧办法做了较大修改,内容从原来的4章22条增加到6章34条。旧办法中,“标注内容”一章在新办法中改为“种子标签”,“制作、使用和管理”分为“制作要求”、“监督管理”两章,并新增了“使用说明”章节。新旧对比中变化最大的是,标签中取消了旧办法中产地、生产年月的标注,取而代之的是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另外,还增加了标注信息代码的新要求。在需要加注的项目中,“混合种子”、“分装种子”和“含杂草种子”等条目取消,新增了“授权品种”、“已登记品种”两项。

  新办法中,不宜标注水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可不标注此信息;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质量指标标注。

  新办法的另一大改变,是增加了标注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说明主要包含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和咨询服务信息共五部分内容。而属于转基因种子的,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使用说明与标签分别印制的,应当包括品种名称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新办法要求,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他文字。另外,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新办法强调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

(思敏 赵思扬 惠婷婷)

(作者:思敏 赵思扬 惠婷婷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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