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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诉后,一审判决就生效了吗?沧州泊头读者李生晨问: 我因承包地纠纷与本村李岩武(化名)打起了官司。一审泊头法院判决争议的承包地归李岩武承包经营。我不服,上诉到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调取了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底账。从底账上来看,1999年诉争的承包地确实记载在我家名下。在此情况下,法院要求乡村干部给予调解。 乡村干部在进行调解时,李岩武同意诉争的承包地归我承包经营,但要求我给予他一部分补偿款。 我考虑到都是乡亲关系,且两家原来关系也不错,就同意给他两年的补偿款1200元。协议签订后,我就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裁定准予撤诉。 我撤诉后,李岩武却反悔了,说我既然撤诉一审法院的判决就生效了。因此,按照一审判决,诉争的承包地应该归他家承包经营。乡村干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对抗法院的判决。 我想问一下,李岩武的说法对吗?究竟应该执行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是乡村干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通过审查你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以及调解协议,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你在一审法院中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要求一审法院确认诉争的承包地归你家承包经营。只是由于在一审期间没有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亩账,一审法院仅以证人证言判决诉争的承包地归对方承包经营。一审判决明显存在证据不足的嫌疑。二审法院调取了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亩账,确认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诉争的承包地归你家承包经营。在没有证据证实你家已经交回承包地另行发包给李岩武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就应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诉争的承包地归你家承包经营。但事实是,你在二审期间撤回了起诉,而二审法院的裁定当中只是允许你撤回起诉,没有同时写明撤销一审判决。这是你们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你的二审裁定签发时间为2014年12月6日,因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同时撤销一审判决。但我们认为,既然二审法院允许你撤回起诉,虽然二审法院没有同时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也事实上已经撤销。对方要求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明显是不成立的。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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