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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因证据不足不移送起诉 2014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高某彬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高某杰在案发后于2014年7月22日自动投案,当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3日提请逮捕后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未予批捕,公安局随后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此案公安局侦查终结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沧州市公安局案审大队审查后,案审大队提出,在本案中证据显示高某杰不构成杀人共犯,达不到起诉标准,不具备起诉条件,不应当移送起诉。因此,公安局未将高某杰以杀人共犯移送起诉。2015年2月23日,因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我局对其解除监视居住。 2015年3月10日,高某彬家属与受害人家属已达成谅解协议,高某彬家属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费用39万元,受害人家属明确表示谅解了对方并自愿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对高某彬的刑事处罚。 2015年5月21日,高某彬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以上是泊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泊头市营子镇庄头二村杜某反映司法公正等问题的答复。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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