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淳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就有一位当事人明明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故意拖欠不还,还不把生效判决书当回事,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7月22日,杞县某镇农民赵某某就因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而被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赵某某被判刑的事也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对农村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据杞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张某经人介绍与赵某某的女儿小云订婚,后因感情不和解除婚约关系。解除关系后,张某要求赵某某返还彩礼钱,而赵家对此断然拒绝。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及其女儿小云返还原告张某彩礼钱1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某某对此迟迟不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赵某某每次都以没有钱或者钱都用于为小云看病为由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时发现,赵某某于2014年8月10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杞县某支行存入30278元,并于10月23日支取30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敏锐地察觉到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履行,就及时找到赵某某要求其履行义务。看到事实摆在面前,赵某某仍拒不履行。鉴于其拒不履行的事实,法院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赵某某家属代其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义务,遂判决被告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