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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海兴县:铁路占地树被砍 只给33%补偿款

时间:2014年01月14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 【字体:

  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看着辛苦培育10年的冬枣树因铁路占地被砍伐,而补偿款只给33%,沧州市海兴县苏基镇张王文村部分农户很心酸,他们想知道“凭啥”。

包地种树整10年
  张王文村村北有块属于村集体的苹果园,当地人称之为“小北岭果园”,面积120亩。由于果树老化,产生不了什么经济效益,早在1999年11月,经过张王文村委会研究决定,把这120亩果树刨掉向外发包,承包户可以种植其他经济作物。
  “总共分成12块,每块10亩。”说话的是当年承包这一地块的农户孙世平。老孙介绍,承包期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承包费依据地块的好坏分为135元/亩、145元/亩,每年1月1日交清本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的承包费。
  承包土地后,老孙看到冬枣的效益不错,2000年初他买来酸枣苗种下,第二年嫁接了冬枣。与老孙的情况差不多,当年其他农户承包后,相继种下枣树、白蜡等树种。
  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5年多的合同到期后,树木还没有产生经济效益,后经张王文村“两委”班子商议及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同意后,这120亩地延包两年半(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仍执行原先的承包价格。
  2007年12月31日,延包合同到期后,张王文村委会把地收回另行发包,只不过原先的10多个包地户中,有3户退出不再承包,换成另外3户。承包范围还按原来的地块承包给各户,承包期限为5年(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只是承包费由于粮食价格上涨,每亩增加四五十元。”承包户李世祥介绍,除了退出的3户外,“我们这些户从1999年到铁路占地伐树的10年间,从没间断过。”

补偿款只给33%
  变故发生在2010年。2010年5月份,邯黄铁路规划建设,规划中的铁路正好从“小北岭果园”穿过。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直径10厘米以上的冬枣树,每棵补偿1000元;直径5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的冬枣树,每棵补偿300元。
  这一补偿标准确定后,铁路规划范围内的枣树很快刨光。这些承包户中,涉及孙世平200多棵,李世祥200多棵,涉及最多的是承包户杨吉国,他家刨了535棵。
  由于铁路占地不单单涉及“小北岭果园”,还涉及张王文村其它地块。其它地块上的树木砍伐后,农户都得到一份协议,协议大概内容是2010年10月领补偿款。“人家都给钱了,但没给我们,我们就开始到各级部门反映问题。”孙世平回忆。
  说起补偿迟迟不予下发的原因,孙世平说:“村里只给我们全部补偿款的10%,而我们要求90%,由于双方存在争议无法调解,后来苏基镇政府介入调查后,给我们33%的补偿,我们还是不同意,我们不要求给100%,至少给我们大部分。”
  说起33%的补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李世祥说:“镇干部挨家挨户走访,取得平均数。比如有的户说应给我们40%,有的户说应给我们20%,他们取的平均数。”
  由于不认同33%的分割,杨吉国、孙世平、李世祥、郭玉忠4个承包户没领这笔钱。为节省诉讼成本,他们以杨吉国一人出现的方式,状告张王文村委会,请求法院判令:补偿款归原告所有,被告确定的分配方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2年11月14日、2013年7月26日,海兴县法院两次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享有全部果树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2013年11月8日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补偿款176550元(注:折合补偿款33%)。

三份合同起纷争
  记者注意到,承包户与村委会签订的三期合同中都已注明“承包期满,乙方(承包户)种植的果树和其它作物,无偿归村委会所有”,因此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三期合同是不是一个整体”。承包户认为:从1999年1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双方都是处于连续承包的过程,没有终止、中断。而张王文村委会认为:2007年12月31日第二期合同到期后,果园的树木全部归村委会所有再另行发包。
  关于这一焦点问题,海兴县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相关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为签订的时间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只是对承包期限的延长,所以说这两份合同是一个整体。至于第三份合同,法院认定:第三份合同应当属于一份独立的合同,虽然发包方、承包方主体没有变化,但是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承包地的数量、承包费的单价及承包期限都有了实质性的变化,应当属于被告(张王文村委会)另行发包而重新签订的合同,况且从第二份合同中载明的“延包”和第三份合同中载明的“收回,另行发包”语句也证明了上述事实。
  对于法院的这一裁定,承包户孙世平并不认同:“这一说法毫无道理。虽然第三份合同中载明‘收回,另行发包’,但是实际上我们还是按原先地块承包的。”李世祥补充说:“如果说面积不一样,那只是丈量有点儿出入,但都是同一地块,我们认为是连续的合同。”记者注意到,双方签订的第三份合同中确实有“收回,另行发包”的字样,但是承包范围中却已注明“承包范围还按原来的地块承包给各户”。

果树产权应说清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邯黄铁路征地伐树时,双方合同仍在履行中。承包期满,果树产权归村委会所有,这无可争议。那么,承包期未满,果树的产权归谁呢?
  对于这一问题,沧州法律界一人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该人士指出,从判决书来看,一审法院没弄清果树的产权。“如果果树的产权归村集体,那么33%的补偿款都不应该给,村里的产权,补偿款凭什么给承包户呢?如果说33%的补偿是合同未到期的损失,那么这个损失是如何确定的?为什么是33%?这得需要权威部门出具鉴定结果,而不是入户征询老百姓意见得来的。再说,如果包地户应得33%,应该谁主张谁举证,应该是由原告包地户来举证,而不是由被告方来举证。”
  同时该人士谈到,通过第三份合同能看出:承包期满,乙方种植的果树和其它作物无偿归村委会所有。“那么承包期未满,果树的产权应该归谁?如果说第三份合同是一份独立的合同,那么法院应该把这条解释清楚。”
  记者了解到,目前承包户已把此案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等待开庭中。此外,除了这4个承包户没领这笔补偿款外,其余承包户已按33%领取,但是他们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个协议:如果依法判决的补偿比例高于33%,将给补齐超出部分。
  沧州市海兴县:铁路占地树被砍 只给33%补偿款看到自己辛苦培育10年的冬枣树得到这么个结果,59岁的孙世平很心酸:“第一年育苗,第二年嫁接,又打农药又施肥,10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枣树刚到盛果期就因铁路占地刨掉了,补偿还不全部给我们,只给33%。我们冤不冤?”
(作者:郭庆峰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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