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对依法扣留驾驶证、机动车后逾期不接受
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孙红波、随尚勇等24人:
请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15日内到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限制申领其驾驶证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特此公告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