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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让别人种,就不是我家的了吗?石家庄市行唐县读者李军强问:
2001年,由于我全家在石家庄做生意无力耕种自家的承包地,年迈的父亲就找到村支书要求找个人替我家耕种承包地,条件是,由实际耕种承包地的人交纳我家应该交的提留、农业税等税费。村支书就给找到了本村另一李姓村民代耕。但村支书怎样和他家说的我们并不知道。 2003年,国家就取消了提留、统筹等各种税费。耕种我家承包地的李姓村民就不再交纳任何费用。我家也没有和他要承包费等任何费用。就这样过了十几年。由于生意不好做,我准备回家收回承包地自己耕种。但李姓村民说村里已经把我家的全部承包地给了他家。我就找村干部要求返还我家的承包地。村干部说,我家2001年已经自愿放弃承包地,不支持我的请求。我当时根本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地,只是答应可以让别的农户暂时耕种。为了要回承包地,我开始信访,至今三年多了,也要不回来。我想问一下,我家算是自愿放弃承包地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七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发包方发包土地时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无书面声明或者虽有书面声明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没有签字确认的,不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 由法条我们能够得出,放弃承包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书面声明;2.家庭中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我们认为,法律之所以对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条件规定得如此严格,主要考虑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有些农民可能因为一时草率做出放弃土地承包期权的决定,但事后反悔想要承包地,这时已经没地可承包给他们,造成这些无地户上访不断,甚至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且大部分放弃承包权都是家庭中的个别成员所为,其他家庭成员并不知晓。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村干部说你家2001年自愿交回承包地理据不足。你家与李姓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关系基本上能够确定为土地流转中的转包关系而非转让关系。 建议你将村委会和李姓村民共同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你家的承包地。信访很难解决你的纠纷。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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