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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拆错了”,该追刑责就得追 江苏淮安南马厂乡村民杨某的3层楼房,竟在大白天被陌生人开着挖掘机拆了。据《扬子晚报》报道,在拆除过程中,其公婆被强行拖到室外,屋中财物也悉数“覆没”。事发后她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称“拆错了”。
在涉事村民报案后,此案看似进入侦查程序,可警方以“拆错了”为由,立案只提打人不提强拆的做法,也备受质疑:因为强拆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故意损坏财物罪,按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公私财物”,都应作为刑事立案。而老人被殴打,伤情不重,只能作为治安案件处罚。警方的处置方式,确有避重就轻,甚至枉法之嫌。它让人怀疑,是想用暧昧的“错拆”弱化强拆责任。 问题是,就算真的拆错了,就能不追究刑责吗?不然。打个比方,有人杀人后说:“我原来想杀甲,却误杀了乙”,警方是否会因“杀错人”不追究相应罪责呢?在此案中,强拆者拖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故意损坏其财产,显然已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满足“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这不因“拆错了”而改变。这么简单的法理,办案警方会不知道? 现实中,“拆错了”一再回响在暴力强拆的现场:如去年8月,宿迁市民陈月华串亲戚回来,发现房子没了,有关方面就解释“拆错了”;同年12月,海南乐东老人陈龙的房子,也被“误拆”……在这些案件中,强拆者无一例外地都没受到刑责追究。 没有拆迁告知书,不容分说,事后来一句“拆错了”,这尽显对法律的轻蔑。如果说,“拆错了”已显荒诞,那事后处置上的“将错就错”,更让人质疑。也难怪有人猜疑,在这起强拆事件中,有关部门难逃罪责,所以才给强拆者“背书”。这不是多虑:前不久的平度“守地农民”被纵火案,就爆出开发商雇佣的“痞子”长期骚扰、殴打村民的乱象,在该案中,是否也有类似剧情? 强拆就是强拆,不能在“拆错了”中轻佻烂尾。就算真是“拆错了”,也无碍刑责追究。而实质上,执法者的轻纵,有时比违法者的猖狂更可怕。 徐明轩 @郑建伟律师(律师):拆迁维权中,有一种错误的想法:房子在就可以维权,房子不在,就不能维权了。事实上,房在有房在的维权方法,房不在有房不在的维权方法。维权是不拘一格的,如果侵权人熟知了你的心理,就会有针对的设计打击方案,让你丧失维权信心,放弃反抗,自认倒霉。 @冯奎(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研究员):人社部杨副部长说,对农民工努力实现“十有”,第一条就是“进城有工作”。这个提法不大妥当,也做不到。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报酬有保障,维权有渠道就可以了。至于工作,只要别随便砸他们的摊子就可以了,要说保证上岗有工作,哪个部长估计都管不了。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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