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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武受伤 为啥不办带病回乡

时间:2013年08月0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刨根问底

问:
  儿子服役期间,在一次比武中受伤骨折,退伍后民政部门为啥不给办理带病回乡?

答:
  根据相关规定,其档案内无任何病情记载,不符合带病回乡范围。

 

武安市大屯村一村民:比武受伤 为啥不办带病回乡

    2009年,我儿子参军到某市武警支队服役。服役期间,儿子刻苦训练,尽职尽责,完成了部队交给的各项任务,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被部队评为“优秀士兵”。
    2011年10月,儿子在部队大比武中不慎受伤,造成左小腿大胫骨骨折。经过一年多的治疗,部队领导说给办理一个带病还乡,回到地方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后期治疗和生活待遇。今年1月16日,部队领导将我儿子送回老家。
    在交接过程中,民政部门要求部队修改病历,遭到部队领导和我们的拒绝。1月21日晚上8点左右,民政部门将我儿子拉到西环路后扬长而去。
    儿子回家后,受伤部位反复疼痛,由于家住山区,条件有限,没有继续治疗的能力。可民政部门说不属于他们照顾安排的对象。为什么会这样?能给个合理的说法吗?
    邯郸武安市活水乡大屯村  李海山

 

武安市民政局:骨折愈合 档案内无病情记载

    当时由于移交手续不全,我们要求部队补办滞留部队有关手续后方能移交。2011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支队组织的比武中受伤,导致左胫骨骨折,于2011年10月28日在部队医院治疗,今年1月14日治疗终结出院,左胫骨上端骨折已愈合。经部队医院评残小组鉴定,达不到评残标准。滞留部队一切费用,部队处理解决到位,经本人申请,部队同意其退伍。当事人档案中退伍军人登记表填写不规范,退伍军人登记表身体状况一栏部队填做“骨折后”;我们要求部队按照诊断书填写为“骨折后愈合”,不存在让部队修改病历问题。
    1月15日,部队相关领导前来移交当事人时,我们结合活水乡政府、大屯村村委会及本人,经过认真审理档案,住院治疗终结,出院诊断为受伤骨折愈合,符合接收条件,于1月21日办理了接收手续。
    每年全市接收退役士兵近300人,都是来安置办办理完报到手续后自己回家。当事人20多岁,属正常行为能力人本不需要护送,由于办理完接收手续后,数九隆冬,天黑路滑,为安全起见,派车由活水乡民政助理和安置办一名工作人员将当事人送到其现居住地——武安城区西环路附近家门口。
    据称,部队与其家人签订协议,承诺办理带病回乡相关手续。但是,他们双方的协议不能作为办理带病回乡的相关手续的依据。根据民发【2011】208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精神,当事人在部队训练中负伤,骨折后愈合,档案内无任何病情记载,不符合带病回乡范围。地方民政部门无法办理带病回乡相关待遇。
         武安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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