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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新农合就剥夺选举权这样的村规比国法还大?[2012/10/27 17:10:00|by:miaofengjun]

不入新农合就剥夺选举权这样的村规比国法还大?


    在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林大喜、柯家英等村民由于2003年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选举权、养老金等村民福利被剥夺。(1026中国青年报)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国法《宪法》赋予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力,是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剥夺的,即使某些人触犯了刑事犯罪,也是由相关执法部门通过审判的方式对责任人才能剥夺宪法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没有法律部门的允许,任何人,任何部门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力都是错误的,都是违法的。可是让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力,居然在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让村里的村规民约给剥夺了。因为几位村民没有参加新农合,按本村的村规民约,他们的选举权及养老金等福利也被剥夺了。出现这种事情当相关媒体记者向当地问询时,当地村支部和村委会居然以这是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这么做“合法合规,并无不当”来承认这样的作法是正确的。但事实上这村规民约根本不符合法律法规,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村规民约或者是特权,真不知道是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部门给的权力,也不知道这村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是不是真正明白,什么叫守法,什么叫违法乱纪,出现这样的事情真值得我们好好一问,好好深思。


    我们每一个都应该明白《宪法》所赋予公民参加选举的权力,是每一个公民不容侵犯的合法权益,《宪法》是我国的最高大法,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应该在这个基础上去进行,何况是一个小小的村规民约,它的制定更不应该违法违规,还有就是参加选举权最能体现公民的政治地位,任何人任何部门怎么能因为一些小事而剥夺相关人员的政治地位呢?再者要说的是,新农合虽然是一项惠民工程,入新农合能够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并且参保后,在看病的时候能享受到政府部门的补贴,减轻患者的负担,是一项对群众健康很负责的工作,但这项工作也是遵循自愿的原则,政府部门只能通过劝说的方式引导农民参加,不得强迫。既然是这样,相关村民没有入新农合也没违法违规,之所以没有入也许是相关单位宣传工作做得不好,或者在工作的时候,工作没做到家,怎么会因为这项工作村民不支持,就会剥夺村民的政治权力和其他应该享受的权力呢?这样做不仅是过分,更是一种违法的表现。


    我们再要说的是,选举权是《宪法》所赋予村民至高无尚的政治权力,而养老金政策的落实亦是党和政府对村民养老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通过这项政策的实施,让村民老有所养得到保证,同时也是政府养老的一个新思路,如果因为不参加新农合,就将这项惠民工程给阻止了,相关的村委会村支部的负责人,你们是为什么部门工作的,你们又代表谁的利益呢?村民享有的权力是不容侵犯的,相关的村领导是不是真正想过或者明白这事呢?这值得我们很是纳闷。


    对于这个事件也让我们思考了很多,如何会出现这样的事呢?笔者个人觉得出现这样的事件原因有三:一是村领导不知法,或者是知法犯法,不把村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上没征求广大村民意见,搞一言堂,大家长主义,因此才制定出与《宪法》相违背的村民规定来;二是对于村级的各项工作上级都要考核,为了完成工作都要制定责任目标,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对村级工作进行考核奖励,而新农合工作也应该是如此。往往乡镇对村级下达任务要求完成百分之多少,村里为了完成任务,不好好地做群众的工作,不解释,办事野蛮,才制定下了这样不合情理的村规民约,让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捆绑了百姓的利益;三是村民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法定权益受到侵害后,没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权力维权,正是这样,让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才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了伤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不合理条款。因此上,做好村民工作,不仅仅村领导在工作中要人性化,要切实保证村民的利益,同时村民也应该有维权的意识,只有这样,村民的利益才不会受到伤害。


    村规民约凌驾于国法之上,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个事件我们要说的是,村民的选举权是《宪法》所赋予的,是最村民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保障,而村民享有的其它的惠民政策,也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剥夺,如果说相关单位还不能正视这个情况,还以任何理由侵犯村民的权力,这样只能让村民伤不起。因此上说,对于出现这样的现象,上级政府部门应该早发现早纠正,或者是上级部门在进行某项工作的时候,更应该考虑到村民的利益,而不是将某些工作将村民的利益进行捆绑,捆绑式的工作,不仅仅会让下面的工作产生矛盾,更会让党的好政策成为一句空话。


    总之,我们的村委会村支部是服务于群众的最基层单位,也是落实党的好政策的最关键的单位,因此对于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应该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去做,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执行党的政策,也只有这样村民才会支持我们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否则,以强权的形式去剥夺村民的利益,去完成所谓的工作,这样不仅仅让村民觉得我们的工作简单粗暴,同时早晚也会出事的,到时候谁又能承担这样的责任呢?希望相关的单位慎之,切实改正工作

标签:新农合 剥夺 选举权 国法     阅读次数(162) | 回复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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