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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丘市的郭某问: 2009年7月,我儿子从某大学毕业。同年8月份他前往当地一家机械厂当实习生,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安排我儿子协助工程师进行机器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部 此案中,虽然郭某的儿子并未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曹某受乙公司指派,从事乙公司指定的工作,与乙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而,我国法律目前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保护的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应当被纳入保护范围,这样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以上由杨永建律师解答 电话:13231163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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