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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来工打工两月得职业病去世 家属获赔偿[2010/5/10 10:05:00|by:yangyongjian]

一外来工打工两月得职业病去世 家属获赔偿


   外来妹官昌秀在绍兴县柯桥一家个体厂上班,干了两个多月时间,就一病不起,最终去世。事后,绍兴市疾控中心出示诊断结论,认为官昌秀的死与职业病有关,系“职业性急性重度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职业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40岁的官昌秀来自湖北,第一次出来打工。今年228日,她到绍兴县柯桥街道红升村一家生产复合布的个体厂打工。两个多月后,官昌秀便感觉身体不适,全身黄肿。57日,在丈夫的陪同下,官昌秀到绍兴华宇医院检查。因病情严重,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到柯桥才两个多月,哪来的钱治病?向老板借钱又借不到,只好回湖北老家看病。


  数天后,官昌秀返回老家,入住襄樊市第四医院,被诊断为“急性重症肝炎”,病情越来越严重。6天后,她又被转入当地最大的医院——襄樊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肝坏死”。期间,官昌秀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肝功能持续异常,肝细胞坏死严重。711日,官昌秀去世。


  官昌秀死亡后,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病理学鉴定书,认为官昌秀“系中毒性肝病、亚急性肝坏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后,绍兴市疾控中心出示的诊断结论,也认为官昌秀的死与职业病有关,系“职业性急性重度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职业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经劳动部门查明,官昌秀生前系严某开办的个体厂的雇工。其所犯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认定为工伤。


  126日,记者从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官昌秀的家属与原个体厂主严某达成了协议:由严某一次性支付给官昌秀家属14万元赔偿金。


据了解,官昌秀的家属为医病已耗尽家财,无力再打旷日持久的官司。所以,当严某抛出赔偿底线后,考虑再三还是接受了协商解决的办法。这14万元钱,包含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药费、尸检费、停尸费、护理费等。 


点评:职业病属于工伤,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从本案来看,官昌秀因职业病构死亡,成工伤是无可争议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很多单位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只是口头承诺给予赔偿,但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无法接受想寻求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已经超过了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也就无法维权。因此,在用人单位30日内不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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