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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不按上级信访机关的答复意见办理怎么办? 吴桥县杨家寺乡樊某等读者问: 从2008年12月开始,我们很多村民因征地补偿费纠纷进行信访,县和市两级的信访答复意见都认为县政府的补偿数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不支持我们的要求。在律师的帮助下,我们向省级信访部门申请复核,省级信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认为市、县两级的信访答复意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一致,要求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32号),“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的原则。将3.6万元的土地补偿费依法分配给失地农户。但县政府在答复意见作出后很长时间拒不按此答复意见执行。我们该怎么办? 杨永建律师解答: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是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只能由有关部门监督执行,这是信访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7月4日实施)第六条第第(二)项规定:“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的信访意见已经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县政府不予执行是错误的,建议你们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以求问题的解决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手机:13231163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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