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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五)[2012/2/11 9:19:00|by:yangyongjian]

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五)


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如何理解?


案例:赵认真(化名)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被推举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为了更好的搞好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他参加了县里举行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培训班,并且研究了有关选举的规定,但他一直弄不明白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这三者如何区别,向报社咨询。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指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而且票数相等,受应选数额限制无法确定当选人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选民再次组织的投票。再次投票的得票数无论是否过半,均以得票多的当选。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指经过第一次投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为选出不足的名额而另行组织的选举。这是选举大会的延续,是选举中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另行选举应当尽快进行,有的省规定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有的规定二十日。在另行选举时,当候选人和被选人仍未获得半数以上选票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主任缺额或当选人数不到3人的,应当再次另行选举投票,当选者所得票数仍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跟过半数后的再次投票不同。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第四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补选是村委会已组成,但在任期内因故出现缺额而进行的选举。补选不一定要全体村民进行选举,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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