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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四)[2012/2/11 9:18:00|by:yangyongjian]

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四)


选民提出的候选人,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怎么办?


案例:孙斌(化名)是大成村的一名中青年,此人不但自己发家致富,还热情帮助乡亲们发家致富,且对乡亲们的事情及其热情。谁家想搞点事业缺少资金,他总是慷慨解囊予以帮助,谁家的农产品销售不出去,他会免费积极联系货主。十几年来,经他资助过的贫困学生不下百人。乡亲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始后,乡亲们在提名候选人时第一个就想到了他。但另乡亲们失望的是,孙斌被提名候选人后顾虑颇多,他第一考虑的是:本村地处县城边缘,土地随时会被征收。以前的村干部都是和政府同流合污坑害百姓,他可不想这么做,一旦成为村主任,要说一点也不听上级的话很怕工作也难以开展。他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是:本村多年民怨极大,上访告状的村民颇多,这些村民的问题都是前几届村委会留下的疑难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予以解决。还有就是上届村委会建村办企业向银行贷款上百万,结果赔的一干二净。面对这些棘手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孙斌决定不接受候选人的提名,不参加村委会干部的竞选,但乡亲们认为,我们选了你,你怎能拒绝,对孙斌很是失望。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知,提名候选人,是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候选人是否真正体现民意,关系到是否民主选举,也关系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素质与权威。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由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也可以由村民联合提名,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俗称“海选”。所谓海选,就是由每个村民完全凭自己的意愿采用投票的方式提名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


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只是代表了选民的意愿。被提名的候选人也有接受与拒绝的权利,拒绝权也是公民的权利之一。《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实践中,对于由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果本人不愿意被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做好被提名人的思想工作,劝其尊重选民意见,保留候选人名单;如劝说无效,本人执意不当村委会干部,应当尊重本人意愿,由其本人写出退出候选人的书面申请,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选民说明不列人候选人名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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