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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三)[2012/2/11 9:17:00|by:yangyongjian]

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三)


许诺出钱够校车、修公路是否属于贿选?


陈备战(化名)系大陈庄(化名)村一从事建筑业的个体老板,手中比较有钱。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际,这个陈备战公开向大陈庄村民承诺,如果他能够当选村主任,保证自己出资为本村在乡中心小学上学的近50名小学生专门购买一辆校车,专门派人接送这些孩子上下学;并且自己出资将本村通往县城公路的坑洼不平的道路修成宽8左右的柏油路。面对这些承诺,很多村民都愿意将自己手中的选票投给陈备战。但其他参与竞选的人认为,陈备战这是在变相贿选。他们联合要求乡政府选举领导机构对陈备战的变相贿选行为予以查处,并终止陈备战的参选资格。乡政府有关人员也拿不准陈备战的行为是否构成贿选。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贿选俗称买票,是指利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票人贿络以换取选票的行为。贿选是一种跟随着选举出现的现象,在小范围的选举(如村里长),只要买了几百人就能笃定当选。贿选的主要表现为: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行为即为贿选。候选人一旦被确认有贿选行为,将会被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那么,陈备战许诺竞选成功后够校车、修公路的行为是否属于贿选呢?《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就此解释道:“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另外,农村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也应该区别对待。”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有的候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发布施政方针来“拉票”,或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减少村里不合理开支,减轻村民负担;发展村集体经济;任职期间不要村里误工补贴;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甘愿受罚等,这些“拉票”行为都是正当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陈备战许诺以自己的钱够校车、修公路的行为属于做公共事业和做慈善事业的行为,不应该认定贿选行为,还应该依法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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