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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三) 许诺出钱够校车、修公路是否属于贿选? 陈备战(化名)系大陈庄(化名)村一从事建筑业的个体老板,手中比较有钱。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际,这个陈备战公开向大陈庄村民承诺,如果他能够当选村主任,保证自己出资为本村在乡中心小学上学的近50名小学生专门购买一辆校车,专门派人接送这些孩子上下学;并且自己出资将本村通往县城公路的坑洼不平的道路修成宽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贿选俗称买票,是指利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票人贿络以换取选票的行为。贿选是一种跟随着选举出现的现象,在小范围的选举(如村里长),只要买了几百人就能笃定当选。贿选的主要表现为: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行为即为贿选。候选人一旦被确认有贿选行为,将会被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那么,陈备战许诺竞选成功后够校车、修公路的行为是否属于贿选呢?《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就此解释道:“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另外,农村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也应该区别对待。”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有的候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发布施政方针来“拉票”,或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减少村里不合理开支,减轻村民负担;发展村集体经济;任职期间不要村里误工补贴;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甘愿受罚等,这些“拉票”行为都是正当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陈备战许诺以自己的钱够校车、修公路的行为属于做公共事业和做慈善事业的行为,不应该认定贿选行为,还应该依法予以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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