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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 村委会是乡政府的一条“腿”吗? 案例:张家庄(化名)新任村委会主任孙科(化名)人很耿直,自担任村委会主任一来为村民们办了很多好事,村民们对他都比较敬佩。但乡领导却看不上孙科,因为孙科有时不听乡领导的话。有一次,乡长和村支书说好要让自己的一亲戚王海(化名)在孙科所在村低价承包50亩耕地搞蔬菜大棚。但孙科知道后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村民代表一致认为,王海不是本村村民,且本村仅有的这50亩机动地也不宜签订长时间的承包合同,更别说王海出的承包费特别低,承包期限还要求30年了。这事令乡长和村支书都觉得脸上无光。还有几件事情也由于孙科及村民的反对,乡领导的目的没有实现。 有一天,乡长找孙科谈话,谈话中说孙科不听从领导,不按乡政府的指示办事。并告诉孙科,村委会就是乡政府的一条“腿”,如果你不能当好这条腿,你就辞职,如果不辞职,乡政府会想办法让你辞职。乡长的说法,孙科虽然觉的没有道理,但不知道法律对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通过这一规定并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我们可知: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更不是乡政府的一条“腿”。因此,村委会不能代替政府行使职权,也不能包办政府事务。但是,由于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因此,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这也是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等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村委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责任。村委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乡政府无权强行让村干部辞职。 那么,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如何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呢? 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乡镇政府的应尽职责。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虽然不是领导关系,但仍然必须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就是对村委会如何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引导。指导就不能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委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尊重和肯定,对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一项法定职责,不能不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同时,村委会也有义务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不能拒绝乡镇政府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假借指导、支持和帮助之名,行非法干预自治之实,村委会则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哪些要办、哪些不办,哪些先办、哪些后办,是这么办还是那么办,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所谓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动员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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