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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2012/2/11 9:03:00|by:yangyongjian]

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何种关系?


案例:孙小虎(化名)是一名退役军人,头脑灵活。退役后用退役的钱和银行贷款从事养殖业,短短三年时间,他养殖小区的奶牛就达80多头。年纯利润近百万。乡亲们看到孙小虎是个能人,就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他当了本村的村委会主任。孙小虎当选后,想开一家鞋厂,一来村里有了企业增加了收入,二来乡亲们有了工作也增加了收入。孙小虎计划好后,没有和村支书孙明商量就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银行贷款开始建厂。孙明知道后,认为目前开鞋厂竞争激烈,如果投入过大,赔了会给村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要求征求县里有关企业专家的意见后再决定。孙小虎认为,村委会属于自治组织,村党支部无权干涉村委会的事情。这样一来,两人闹起了矛盾。村里大小事情都办不成。乡领导批评孙小虎不向党支部汇报和征求党支部意见的做法,孙小虎很不服气。准备要辞职。乡亲们也不知道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究竟算一种什么关系,希望律师解答。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那党支部如何领导和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呢?


     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不让村党支部管村里的大小事情。有些村委会成员,不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的原则及其意义,总认为村委会既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的事就应由村委会“高度自治”,只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村支部就无权过问,以此排斥村支部的领导,出现了极端民主倾向。具体表现为村里的大小事情均由村委会“全权操办”,特别是重大事项既不向村支部汇报,也不征求支部意见,认为村党支部就是搞搞宣传、收收党费。同时对村支部的过问感到反感。二是支部独大,村民自治沦为形式。一些党支部成员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我是核心,我领导村民委员会是理所当然的。这样就形成用支部来代替村委会,用支部的领导来代替村民自治,用支部的工作包办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其实,村支部与村委会都是农村基层组织,目标是共同的,都是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目标而工作的。要明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必须坚持村支部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绝不能搞什么“村主任负责制”另立山头。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格局不能变。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警惕有的人以种种借口架空党支部,或者搞村里领导地位多中心,削弱和争夺党支部的领导权。同时,要坚持村民自治不动摇,不能违背民意。那种村党支部包办村里大小事务的情况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实践中的有些村,甚至以党支部的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签订的合同上也加盖党支部公章,这就已经不是在领导而是在架空村委会。其所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


正确处理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必要的制度。也就是要建章立制,规范操作。如:村支部和村委会联合会议制度;村“两委”主要干部按一定程序实行交叉兼职;村委会如何就具体的事宜向村党支部回报,党支部的意见和建议如何采纳;在两者出现纠纷时,如何去解决纠纷。只有有了这些健全的制度,才能确保党心顺、民心顺和事业成,也才能确保党领导村委会的地位不动摇,也才能确保村民自治不受不正确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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