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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新《条例》出台计生执法与时俱进[2014/11/23 6:51:45|by:ryc8788993]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2014年11月21日京华时报)



  计生改革进行时,对于计生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条例》送审稿,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条例》的出台亮点多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征收标准统一,让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更规范。原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大多规定为按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上年度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不低于2.5倍以上,最高限额可到5至10倍,有的地区或者根本没有上限。正是标准不一致,在征收过程中,有一些地区对百姓政策外生育罚款的行为造成严重的不一致,从而影响了计生政策执法权的落实,同时更让百姓质疑,这社会抚养费征收到底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统一的标准,应该是对百姓权益的维护,同时更是规范了计生征收罚款的行为。在罚款征收标准统一的同时,对征收罚款的范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生育行为人无论在哪里生育,都是按其所在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征收,对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行为罚款落实做到了有章可循。



  二是执法权提升,让执法行为更规范。原来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权力行使一般全由乡镇来落实,乡镇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执法中存在着严重的伤民伤政行为,同时亦存在着腐败行为。如今执法权权力回收,只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乡镇不再承担征收权力,只是有调查取证的义务,让计生罚款征收更规范。原来存在着征收标准不一致或者是人情执法的现象将不再存在。



  三征收范围缩小,更体现了计生执法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原来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只要存在不符合法定生育行为都要征收,而现今新出台的《条例》只对公民多生育子女行为进行惩罚,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规定的出现,从根本上维护了众多百姓的利益。百姓在生育上自主权更多了。



  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管理,严禁出现乱罚款乱下指标行为。在过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基层政府部门存在的权力很大,不仅仅可以对罚款标准任意更改,制定当地土政策,同时进行征费活动时,乱下达指标,让罚款行为相当不规范,有时候出现严重的乱收费行为。今天新《规定》出台,规范了乡镇征收行为,让计生罚款所存在的怪相,如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再存在。这些乱象不再存在,那计生罚款所出现的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计生改革时刻都在进行,计生改革打造的就是民生福祉,希望新《条例》的出台更能够规范计生执法行为,为维护计生工作的形象,为维护百姓的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最后让我们一起期待计生新《条例》颁布能够为计生改革唱响时代赞歌,同时亦希望基层计生部门在执法时切实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去落实,让计生执法与时俱进。



【责任编辑: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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