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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体捐献”的思考(中2)
11,遗体捐献(包括眼角膜捐献)的原则是自愿和无偿。
但就广大公众而言,“自愿”比较好理解。因为捐赠者作为公民,有处理自己遗体的权利。他人不可以强迫。
“无偿”,道理上必须如此,因为遗体是人的肉体“遗留物”,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如果有偿,就可能演变成“买卖遗体和器官”的行为。
但是,医院为眼病患者医治包括“眼角膜移植”不“无偿”,作为完成该项医治活动的重要物质——眼角膜的提供却“无偿”,道理上怎么说得过去?
12,上述这些的“不协调”的社会现实,是我国遗体捐献(包括眼角膜捐献)事业不发展、难发展、举步不畅乃至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之一。
更为大面的问题,在于普及科学,宣传教育、社会崇尚不力,作为不良后果是:导致这样一件与社会每一个人都有关系的事情发展不快甚至没法发展——
尽管有的市民立下遗嘱或到红十字会登记备案愿意捐献遗体,并留下子女的联系电话,但大多做子女的受“生要完肤,死要厚葬”的观念束缚,不顾老人生前遗愿,根本不通知红十字会前去办理遗体接受手续,而是自行按照传统的方式操办丧事。《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中只强调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不得阻挠遗体捐献。至于他们如果不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或者是阻挠了遗体的捐献应该怎么办,则没有明文规定。
13,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同样甚至更加不容乐观,据了解:河北省红十字会、河北医科大建立的“遗体捐献接受中心”,2008年至今志愿者登记的500余人,完成捐献60人。“中心”缺乏经费、人员和日常业务开展的基本条件,实际上一直停留在“概念化”状态,仅仅被动接受少数的捐献的登记;河北医科大地下尸库设计落后、场地狭窄,不能满足标本处理和遗体捐献相关工作的需要。
14,与世界各国遗体捐赠的情况略做比较。
遗体来源不足,很大程度上要从观念上找原因。在美国,申请或更换驾驶执照时,申领者会接受问询:“如果万一遭遇不测,你是否愿意捐献遗体?”如果同意,驾照上会有所体现——即申领驾照与器官捐献登记“绑”在一起。而2011年4月,当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对媒体透露,我国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时,有媒体就“申领驾照时是否愿意填写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做过调查,有62.9%的调查者明确表示不愿意。
资料显示,我国医学院校在校生平均20人才能解剖一具尸体,而按照正常教学需要,医学院平均三至四名学生解剖不能少于一具尸体。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医学院的学生能够在学习期间一人解剖几具甚至十几具尸体。日本院校尸体来源主要是“遗体捐献”。日本的医学院校,新生入学第一课要到刻有遗体捐赠者名字的碑林扫墓,以记住他们为医学事业所作的贡献。 (未完待续)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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