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湖南籍农民借推销文具之名,利用农村超市老板喜欢低价进货的心理,将一些假冒、劣质的文具冒充名牌推销骗取钱财。6月10日,谢甲和儿子谢乙、谢丙和女儿谢丁、刘某和妻子肖某6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名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卖假货
今年3月21日,刚满30岁的湖南邵东县的刘某见本村其他村民推销文具发了财,便与妻子肖某商定,也到外地推销文具,并和同村的谢丙和女儿谢丁、谢甲和儿子谢乙一起实现“发财梦”。
4月12日,他们从湖南购买了一些劣质仿真的中性笔芯和少量的篮球、羽毛球拍等文体用品。他们来到大名县境内,找了一个交通便利的宾馆为集结地,将农村超市作为诈骗对象,利用农村超市老板喜爱“低价进货”的心理,实施诈骗。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他们以石家庄文具公司业务员名义推销签字笔、笔记本、篮球、羽毛球拍等文体用品,称是其截留向学校发放的部分奖品,以低价销售,自己捞个“外快”为名,还在推销过程中不断赠送物品,实质是以篮球、羽毛球拍为诱饵,大量销售仿真劣质中性笔芯。
该团伙从4月13日至19日期间,在大名县境内及周边河南省南乐县、内黄县、清丰县境内的乡村,向农村超市、文具店老板进行推销文具,致使17户农村超市、文具店老板上当受骗,涉案价值52940元。
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体表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二是诈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三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四是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提个醒
本案中,这6名骗子屡屡得手,好多时候不是因为骗术高明,而是人们爱贪小便宜。骗子都是聪明人,被骗的也往往是聪明人。因为自己聪明,就以为自己吃不了亏,就想占便宜,就想占大便宜。骗子们正是利用聪明人的这种心理,让他们占小便宜吃大亏。有的人一再被骗,一再吃亏,就是因为他一直心存侥幸,一再认为这次肯定能占便宜。在贪心面前,他忘记了常识,丧失了最基本的判断力。笔者提醒大家:多长个心眼,少贪小便宜。
邯郸市大名县检察院 曹现革